回流污染和倒流防止器
回流污染是水質污染的一種類型,在《水工業工程設計手冊》《建筑和小區給水排水》第2章第3節“水質標準和防水質污染中提到八種水質污染,如:腐蝕污染、滲漏污染、水體滯留變質污染、直接混接污染、間接混接污染、回流污染、二次污染和其他污染等,其中包括回流污染?;亓魑廴揪推鋵嵸|也是二次污染的一種形式。
對回流污染和防回流污染我們的認識經歷了幾個階段。
防回流污染的首次提出
1995年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GBJ15-88第一次局部修訂審查通過,當即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國家標準管理組著手進行該規范的第二次局部修訂,第二次局部修訂著重在縮小與國外規范的差距上,與國外規范相比,我們的差距在于:條文過于原則,表述不夠具體,和對防回流污染重視不夠這兩個方面?;亓魑廴究陀^存在,對這點不存在疑義,問題在于當時我國沒有防回流污染的裝置,規范管理組一方面著手撰寫相關條文,一方面****和約請有關廠家(上海高橋水暖設備有限公司、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)開發防污隔斷閥等防回流污染裝置?!兑幏丁返牡诙尉植啃抻喺髑笠庖姼逶趶V西南寧經過討論,該次修訂工作后因故未能完成,但回流污染的確認從茲開始。
2.2防回流污染在規范中的正式確認
防回流污染在規范中的正式確認是在2003年9月1日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GB50015-2003的正
式實施。該規范3.2.5條規定了7種情況需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裝置,該規范3.6.15條規定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局部水頭損失值。
7種需設置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場所為:
⑴單獨接出的消防管道;
⑵從城市給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吸水管;
⑶游泳池、水景池等充水或補水管(當出水口與水面的空氣間隙不能滿足要求時);
⑷鍋爐、水加熱器等有壓容器注水管;
⑸垃圾站、養殖場沖洗管、動物飲水管;
⑹自噴灌系統,當噴頭為地下或自動升降式時的管道;
⑺與城市供水管形成環網的小區供水引入管。